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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 城投定融文章正文

    山東青州城市建設債權(青州債務違約)

    城投定融 2022年09月30日 18:41 1195 admin

    魯法案例【2022】168

    裁判要旨

    第三人與債權人約定對債務承擔付款義務山東青州城市建設債權,債權人未明確作出免除債務人履行義務山東青州城市建設債權,債務人未與第三人達成轉移債務的合意,應視為第三人加入債務,應當與債務人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01

    基本案情

    山東青州城市建設債權(青州債務違約)

    原告作為一家混凝土生產公司與被告某建設集團公司簽訂了商砼買賣合同,被告從原告處購買混凝土,原告按照被告的電話指示分批多次將混凝土送至被告承建的工地,由被告方的工地代表在送貨單上簽字確認,每月進行結算,后因被告建設公司未按時支付貨款,原告將建設公司作為被告提起訴訟。在審理過程中,被告建設公司主動聯系原告告知涉案小區樓座被分包給了三名個人,實際施工和使用混凝土的是該三人,該三名自然人對此予以認可,并與原告就各自所使用混凝土數量和價款進行了對賬結算,就被告建設公司所欠的貨款進行了拆分,三人均同意償還各自所使用的份額,與原告私下達成了書面分期還款協議,還款人為該三人。在該協議中還約定了若三人未按時還款,原告有權選擇向建設公司或者三人主張還款的權利,原告撤回了起訴。但后期該三名實際施工人并未按照協議約定向原告履行付款義務,原告商砼公司重新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建設公司、三名實際施工人連帶償還貨款。在訴訟過程中,該三名個人對所欠貨款的事實沒有異議,被告建設公司辯稱實際施工人已經和原告簽訂了還款協議,混凝土的實際使用人為個人,債務發生轉移,公司不應再承擔付款責任。

    02

    裁判結果

    原告商砼公司是與被告建設公司簽訂的《預拌混凝土供貨合同》,合同中載明的訂貨人為建設公司,混凝土送貨單和確認單中載明的需方亦是建設公司,簽字確認的是建設公司的項目經理,貨物也是按照項目經理的指示送到了被告建設公司承建的工地,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應當認定《預拌混凝土供貨合同》的買受人為建設公司。三名自然人與原告對賬后簽訂付款協議,對于涉案混凝土款分別向原告作出了償還的承諾,在付款協議中原告并未放棄對被告建設公司主張權利,應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認定為債務加入。依法作出判決由被告建設公司支付原告混凝土款及違約金,三名自然人被告在各自份額范圍內承擔連帶付款義務。

    展開全文

    03

    案例解讀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規定: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表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依此債務加入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一是原債權債務關系有效存在山東青州城市建設債權;二是債務人不脫離債務關系,第三人加入債務后,原債務人仍應當在原債務范圍內承擔履行義務,其并沒有因第三人加入債務而免除其履行義務,即第三人加入債務只是在原債務人的基礎上增加了一個新的債務人,在性質上具有擔保債權實現的功能;三是應當通知債權人,第三人加入債務,雖不需債權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權人,或者是第三人直接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明確拒絕的;四是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與債務人對債權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本案中,原告與被告建設公司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被告建設公司欠付原告貨款,三名自然人被告自愿向原告承諾承擔支付貨款的義務,原告自愿接受,同時原告并未作出免除被告建設公司的履行義務,被告建設公司和三自然人被告之間對債務的承擔形成并存的關系,應當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關于被告建設公司辯稱的債務轉移問題?!睹穹ǖ洹返谖灏傥迨粭l規定: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權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在債務轉移中,債務人將債務轉移給第三人后,其已經脫離原債務關系,不再作為債務人對債權人承擔履行債務的義務,而是由第三人作為債務人。因此,債務轉移又被稱之為免責的債務承擔。而在債務加入中,第三人在其承諾的范圍內與債務人一起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故債務加入又被稱之為并存的債務承擔。債務加入和債務轉移在是否需要債權人同意存在差別,債務轉移必須經過債權人同意,債權人默示、未作表示的情況下應視為不同意債務轉移,債務加入在本質上是增加一個新的債務人來保障債權實現,屬于對債權人利益的行為,故我國《民法典》立法中采取債務加入無需債權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權人的立法模式。本案中,原告與三名自然人被告達成的付款協議中,并沒有免除被告建設公司的付款義務,不存在債務從建設公司轉移至三名個人的情形,故不符合債務轉移的法律規定。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權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

    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表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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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單位:膠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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