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稀缺!山東濰坊!主城區政信濰坊市重點項目+濰坊市濰城區政府雙發債平臺(AA評級)為主體+多倍應收賬款質押+4.7億土地抵押 【惠民16號-濰坊濰...
2022-10-09 58 惠民16號-濰坊濰州投資控股債權收益權資產計劃政府債定融
導讀:
員工跟投糾紛惠民16號-濰坊濰州投資控股債權收益權資產計劃政府債定融,常見的類型還包括項目跟投分紅糾紛惠民16號-濰坊濰州投資控股債權收益權資產計劃政府債定融,解決項目跟投糾紛的關鍵還是“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尊重契約”的原則。但是惠民16號-濰坊濰州投資控股債權收益權資產計劃政府債定融,項目跟投分紅不僅僅取決于項目運營情況惠民16號-濰坊濰州投資控股債權收益權資產計劃政府債定融,還取決于跟投人員的資格條件和分紅約定,實際上,項目跟投還可以分為股權跟投、債權跟投、“股+債”跟投,如果不了解跟投性質則稍有不慎就可能陷入法律糾紛。今天請陽光所國企混改研究中心負責人、國企改革專家明律師給大家解析項目跟投的坑。
01企業概況
江蘇中南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南建設”)是中南集團整合房地產業與建筑產業優質資產并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眾公司,公司核心業務是房地產開發和建筑施工。中南建設圍繞“城鄉美好生活筑造者”定位,集中優質資源進一步發展好房地產集團,整合做實做大做強建筑集團,同時加強新興產業研究與培育,為集團發展提供新動能。
南京樂瀾房產開發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下稱“樂瀾合伙企業”)為公司員工按照房地產業務跟投管理制度成立的跟投平臺。
02糾紛情況
(一)員工參與項目跟投
季某為南京中南新錦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員工,但是前期經理職務。2015年10月21日,中南建設向部分員工通過電子辦公平臺發布《關于小行項目跟投資金事宜》,季某于次日接收該公文,并決定參與項目跟投。2016年2月20日,季某(甲方)與馮某(乙方)、樂瀾合伙企業(丙方)簽訂《代持協議》一份。根據《代持協議》,丙方全體合伙人認繳出資總額為811.4萬元,其中:甲方認繳出資5萬元,占有丙方全體合伙人出資總額的0.62%。甲方擬委托乙方代為持有上述0.62%丙方財產份額。甲、乙、丙各方一致同意,將通過上述代持丙方財產份額,以丙方的名義出資世紀城公司,其中丙方出資總額占5.75%的股權。各方同意并確認,甲方占有丙方0.62%的財產份額,對應出資人民幣5萬元。甲方不可撤銷地同意將此合伙企業財產份額(以下簡稱“代持份額”)委托給乙方代為持有,其中甲方為代持份額的實際持有人;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各方同意并確認,代持份額的投資款系完全由甲方提供,乙方僅以合伙人之名代為持有。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與代持份額相關的所有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利息、現金分紅等。各方同意并認可,由代持份額所產生的或與代持份額相關的所有收益均歸甲方所有,乙方將依據約定向甲方支付該收益。在乙方將上述收益交付予甲方之前,乙方僅系代甲方持有該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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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協議》的附件為《跟投協議》,《跟投協議》由中南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甲方)與樂瀾合伙企業(乙方)簽訂。根據《跟投協議》,項目跟投約定如下:
1.跟投項目
中南房地產南京城市公司小行項目。
2.跟投人員
強制跟投人員:城市公司管理層及員工;房地產總公司管理層及員工。其惠民16號-濰坊濰州投資控股債權收益權資產計劃政府債定融他城市公司員工自愿跟投。
3.本金及利潤分配時間設定
第一次分配:當跟投項目經營性現金流回正時,全額返還跟投項目股本金,并進行第一次利潤分紅,以當期項目實際已獲得利潤作為分配基數,分配額度為已獲實際利潤的50%。若當期本項目測算虧損,則不返還本金。
第二次分配:當項目銷售簽約達到85%時,進行第二次分配,分紅以當期項目已獲取的實際利潤作為分配基數,本次分配為實際利潤的70%。若項目當期利潤額為0,則本次不進行分紅;若當期依然虧損,則既不分紅也不返還本金。
第三次分配:當項目清算完成后,進行項目最終的清算分配,此時根據項目的實際盈利情況進行分配。最終測算出的跟投分紅額度需減去之前已經分配額?!巴顿Y退出”約定,若跟投人員在項目開發中途退出,按照“人在股留、人走股退”原則,跟投資金同時退出。跟投資金中途退出采用年度結算方式,在人員退出的當年底進行結算,若結算出現盈利則按上述分紅原則分紅,若出現虧損則按上述虧損分擔原則承擔虧損。
2016年3月1日,季某通過刷卡方式向世紀城公司支付5萬元跟投款。
(二)員工離職但項目仍未盈利
2016年8月1日,季某向南京中南新錦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提出辭職,并于2016年8月8日離職。
2017年1月24日,樂瀾合伙企業向季某賬戶內轉入5萬元,名稱為“跟投本金加收益”。
2017年4月24日,致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致同審字(2017)第110ZA1904號《審計報告》,對中南建設2016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財務狀況以及2016年度的合并及公司經營成果和合并及公司現金流量作出了審計。在該《審計報告》第七部分“在其他主體中的權益”中顯示,世紀城公司營業收入為空白,凈利潤-24487367.2元,綜合收益總額-24487367.2元,經營活動現金流量109357254.59元。
2017年7月11日,世紀城公司出具說明一份,寫明:“我司自開發小行項目即中南·世紀錦苑項目以來,一直處于虧損狀態,尚未有利潤。對于樂瀾合伙企業向我司投資事宜,依據跟投制度的相關規定,因我司未盈利,尚未達到利潤分配的節點?!?/p>
(三)離職員工沒有分紅激發矛盾
季某后來才知道,中南·世紀錦苑項目曾經進行過第一次分紅。根據“錦苑項目跟投第一次分紅”表格顯示,人力資源經理、客服管理部經理、工程經理、營銷策劃崗、招標采購崗、土建工程師等員工的跟投金額均為5萬元,跟投第一次分紅均為69149.76元,扣減20%個稅13829.95元,第一次分紅實際發放金額均為55319.81元,第一次實際分配總金額為105319.81元。該表格顯示,季某為前期經理,跟投金額為5萬元,跟投第一次分紅為0,備注為“離職人員不參與分紅,只歸還本金”。樂瀾合伙企業也確認,其未支付季某的分紅。
中南建設之所以進行項目分紅,主要是因為案涉跟投項目是中南建設首例,出于樹立示范標桿之目的,世紀城公司才根據模擬利潤對在職員工進行預分配,旨在激勵全集團員工跟投其他項目,并非達到約定利潤分配節點或法定利潤分配條件,如項目最終實際利潤與此次模擬利潤預分配存在差異,可通過員工的其他收入予以抵扣收回,
季某認為,根據公平原則,他依法應當享受同等額度分紅,但雖經多次交涉,樂瀾合伙企業、中南建設均予拒絕,認為季某自2016年8月8日離職后已不具備樂瀾合伙企業出資人員的身份屬性,無法享有《跟投協議》)和《代持協議》約定的權利。但是離職員工
季某無奈提起訴訟,請求:樂瀾合伙企業、馮某向其支付首次分紅款110639.82元及利息(利息以110639.82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自起訴之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
03法院審理
(一)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二條、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1、樂瀾合伙企業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季某支付分紅款55319.81元及利息(利息以55319.81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自2017年8月25日計算至實際付清日止);2、駁回季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2513元,減半收取1256.5元,由樂瀾合伙企業負擔。
(二)樂瀾合伙企業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季某的訴訟請求;2、由季某負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三)二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183元,由樂瀾合伙企業負擔。
04明律師點評
(一)《代持協議》、《跟投協議》合法有效
季某與樂瀾合伙企業、馮某簽訂的《代持協議》及其附件《跟投協議》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季某依約繳納出資款后,即取得樂瀾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身份,享有取得分紅的權利?!陡秴f議》在“投資退出”條款中約定:“若跟投人員在項目開發中途退出,按照‘人在股留、人走股退’原則,跟投資金同時退出。跟投資金中途退出采用年度結算方式,在人員退出的當年底進行結算,若結算出現盈利則按上述分紅原則分紅,若出現虧損則按上述虧損分擔原則承擔虧損?!爆F季某于2016年8月8日離職,不再參加項目開發,依《跟投協議》應不再持有股權。但根據“跟投資金中途退出采用年度結算方式,在人員退出的當年底進行結算”的約定,結合樂瀾合伙企業于2017年1月24日才退回季某的出資本金,季某應享有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1月24日之間的分紅。
(二)項目是否具備分紅條件
樂瀾合伙企業實認為,項目尚未盈利,不具備利潤分配條件,且分紅行為需要經世紀城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但是上述說法顯然與其此前已經實施的分紅相矛盾。鑒于樂瀾合伙企業實際已于2017年1月向跟投人員分紅,季某有理由認為項目已經具備分紅條件,實際上,項目跟投包括股權跟投和債權跟投,只要項目產生足夠的經營現金流,項目可以向跟投人員支付跟投收益。依據“錦苑項目跟投第一次分紅”表格,參照其他人員跟投金額與取得分紅的數額,季某應取得的分紅為69149.76元,扣減20%個稅13829.95元,季某實際可取得的分紅為55319.81元。
(三)法律適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睒窞懞匣锲髽I主張因案涉款項投資至世紀城公司,本案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即需在世紀城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仍有稅后利潤的情況下,方可進行分配。但是,本案案由為合伙協議糾紛,故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二條、第三十三條并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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